在社群網站臉書(Facebook)為朋友「讚聲」,按「讚」留言也被告。一名販售Dr. Martens(馬汀大夫鞋)的知名潮店「夠壞堂」前員工愛蜜麗在臉書po文,抱怨前老闆胡晶南(42歲)積欠薪水,曾在《滾》雜誌工作、也被前老闆胡男欠薪的Eric留言,「哇靠,夜壺真的有夠臭,下地獄去吧!」
事隔一年,家住北部的Eric收到高雄地檢署傳票,上月底他前往板橋地檢署遠距視訊出庭,才知是胡晶南針對該留言告他妨害名譽。另一名許小姐僅因在另篇抱怨的臉書網誌中按讚,也一併被告。
事隔一年,家住北部的Eric收到高雄地檢署傳票,上月底他前往板橋地檢署遠距視訊出庭,才知是胡晶南針對該留言告他妨害名譽。另一名許小姐僅因在另篇抱怨的臉書網誌中按讚,也一併被告。
[Data]許小姐為了表示看過文章按了讚
回覆刪除[Warrant]人有表達意見的權利
[Backing]憲法第十一條規定:「人民有言論、講學、著作及出版之自由。」這四種自由
[Qualifier]我認為許小姐的行為不違法
[Rebuttal]除非他有留言並人身攻擊
[Claim]所以我認為許小姐的是合法的
[Data]一名販售Dr. Martens(馬汀大夫鞋)的知名潮店「夠壞堂」前員工愛蜜麗在臉書po文,抱怨前老闆胡晶南(42歲)積欠薪水,曾在《滾》雜誌工作、也被前老闆胡男欠薪的Eric留言,「哇靠,夜壺真的有夠臭,下地獄去吧!」另一名許小姐僅因在另篇抱怨的臉書網誌中按讚,也一併被告。
回覆刪除[Warrant]不實指控可能犯罪,按讚也一樣
[Backing](誹謗罪)
意圖散布於眾,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,為誹謗罪,處一
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
[Qualifier]我認為許小姐的行為違法
[Rebuttal]除非他有證據這是真的
[Claim]所以我認為許小姐違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