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歲的許小姐,看到網友PO文,暗諷知名潮店前老闆胡晶南積欠薪水,順手就在臉書上按個讚。沒想到卻被胡晶南提告誹謗。但現在檢方認定,按讚是許多網友的使用習慣,作用就等同於已經看過的意思,認為許小姐僅是按讚,沒有留言呼應,裁定不起訴。
劉先生覺得好無奈,一切的起因就是這篇PO文,一名潮店員工愛蜜莉不滿老闆欠薪水在臉書大罵把我當白痴在耍嗎?看愛蜜莉這麼生氣,劉姓同事也在下面留言回覆,暗諷老闆是夜壺。只是留言讚聲,沒想到卻吃上官司,而且不僅劉先生一人,就連在下面按讚的網友許小姐也一併挨告。
許小姐嚇壞了,沒想到自己小小一個動作竟然被告,但檢察官認為,許多網友已經習慣看到訊息就在下面按個讚,代表是已經看過的意思,現在判決不起訴,許小姐也總算能鬆一口氣。
資料來源:http://tw.news.yahoo.com/fb%E7%99%BC%E6%96%87%E8%AB%B7%E8%80%81%E9%97%86-%E7%B6%B2%E5%8F%8B%E6%8C%89-%E8%AE%9A-%E4%B9%9F%E6%8C%A8%E5%91%8A-043445552.html
[Data]許小姐為了表示看過文章按了讚
回覆刪除[Warrant]人有表達意見的權利
[Backing]憲法第十一條規定:「人民有言論、講學、著作及出版之自由。」這四種自由
[Qualifier]我認為許小姐的行為不違法
[Rebuttal]除非他有留言並人身攻擊
[Claim]所以我認為許小的是合法的
[Data]一名販售Dr. Martens(馬汀大夫鞋)的知名潮店「夠壞堂」前員工愛蜜麗在臉書po文,抱怨前老闆胡晶南(42歲)積欠薪水,曾在《滾》雜誌工作、也被前老闆胡男欠薪的Eric留言,「哇靠,夜壺真的有夠臭,下地獄去吧!」另一名許小姐僅因在另篇抱怨的臉書網誌中按讚,也一併被告。
回覆刪除[Warrant]不實指控可能犯罪,按讚也一樣
[Backing](誹謗罪)
意圖散布於眾,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,為誹謗罪,處一
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
[Qualifier]我認為許小姐的行為違法
[Rebuttal]除非他有證據這是真的
[Claim]所以我認為許小姐違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