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2年12月4日 星期二

PO文誣指虐狗 少女爸媽連帶賠

中市劉姓女學生以「請救救這隻可憐的小狐狸犬」為標題,上網誣指蔘藥行謝姓老闆用木棒揮打狐狸犬,又以水管沖水凌虐,謝請求損害賠償60萬元,法官查出劉女當時未成年,思慮欠周,且偵查中已表示對不起,判決劉女及她的父母連帶賠償5萬元。 檢審查出劉姓女學生99年6月在中市住處,上網至華人第一時尚美容網站討論區,以「中市東區市場有隻可愛的狐狸犬被不肖業者拿木棒打+潑水」為標題PO文。 劉女另上網連結至流浪動物之家基金會網站討論區,以「請救救這隻可憐的小狐狸犬」為標題,指親眼目睹東區市場蔘藥行老闆用木棒打了小狗很用力的一下,小狐狸犬哀號倒了下去,又被他拿水管沖水,驚慌往後面巷子跑去。 蔘藥行謝姓老闆得知,認為已毀損他的名譽,提起告訴,並要求劉女寫悔過書、登報道歉、賠償營業損失60萬元。 刑庭法官查出劉女未親眼目睹及確認,憑空捏造謝男虐待流浪狗,但她今年初在流浪動物之家基金會網站討論區張貼澄清文章,雖雙方和解條件差距仍很大,但劉女尚知悔悟,僅判處拘役10日。 民庭法官審酌劉女案發時尚未成年,思慮欠周,偵查中已表示對不起謝男,雖未和解,但劉確有道歉請求原諒之舉,認為謝男請求60萬元賠償過高,應以5萬元為適當。

2 則留言:

  1. [Data]中市劉姓女學生以「請救救這隻可憐的小狐狸犬」為標題,上網誣指蔘藥行謝姓老闆用木棒揮打狐狸犬
    [Warrant]憑空捏造可能造成毀謗罪
    [Backing]刑法第三百十條;「意圖散佈於眾,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,為誹謗罪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」
    [Qualifier]只要有外型描述、職稱、綽號、其他環境相關可辨識及可構成毀謗。甚至只改對象人姓名其中一字,只是看當事人是否提出告訴,一旦告訴成立即視違法
    [Rebuttal]對於所誹謗之事,能證明其為真實者,不罰
    [Claim]所以我覺得劉姓女學生的行為是不正確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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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2. [Data] 劉姓女學生以「請救救這隻可憐的小狐狸犬」為標題,上網誣指蔘藥行謝姓老闆用木棒揮打狐狸犬
    [Warrant]非事實的誣告並不合法
    [Backing] 依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,:「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,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,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」
    [Qualifier]我認為劉姓學生違法
    [Rebuttal]除非她非完全責任能力人才不需受所有刑事責任
    [Claim]所以我認為劉姓學生違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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