賴名跟子華本來是一對很好的朋友,卻因為打電動分寶物的事情吵了起來,而且越演越烈。賴名經常藉著跟班上同學談天的機會,挑撥同學跟子華的關係,子華因此非常生氣。但是不善言語的他,也只能忍氣吞聲默默承受這一切。
這一天,子華突然想到一個好方法:「網路上可以虛擬身分,賴名有個個人網站,我可以假裝其他人,在網路上散播賴名的壞話。」於是他跑到網咖,連上賴名的個人網站,利用公開的留言版,張貼關於賴名的謠言:「你書讀得好又怎樣?打到寶物竟然私吞,EQ這麼低,只會中傷人。」又說賴名是小人、偽君子……使賴名網站的網友都知道了。子華還寄發這些故事和謾罵的文字給同班甚至同校的同學。
請問:子華必須為自己這些衝動的行為,負起法律責任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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