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2年12月1日 星期六

史上最多被告人? 許博允將告7000網友

2012-10-30 08:41:57 記者凌美雪/台北報導

在臉書上按「讚」,到底有沒有可能惹上官司?

新象創辦人許博允與女聲樂家之間,為「性騷」疑案互控的行動將再添一樁,而且,被告人將擴及網路上曾經在「聲援受害女音樂家,強烈譴責〝許博允仗勢猥褻性騷〞」臉書上按「讚」的網民。

10月22日,許博允在「聲援受害女音樂家,強烈譴責〝許博允仗勢猥褻性騷〞」臉書上PO文表示,「我是許博允,在此敬告,本人將於24小時之後將直接到警察局,對發起這個『公然侮辱』臉書的人,和所有按『讚』的參與者提出『公然侮辱』告訴及民事賠償。」

截至昨天為止,許博允本人並未真的為此提告,在該臉書上按「讚」的人數已超過7000人,還有人貼文表示,「我有個朋友是律師,今天詢問了她關於按“讚”會不會被告的事情,她說完全不會被告。」

不過,許博允認為,按刑法309條,「公然侮辱人者」就是違法,「臉書是『公然』,『猥褻性騷』當然是侮辱。」昨天人還在國外的許博允說,等他回國,一定會提告。 

   史上最多被告人? 許博允將告7000網友 


資料來源:http://news.pchome.com.tw/entertainment/libertytimes/20121030/index-13515480473584525006.html

2 則留言:

  1. [Data]網路為了表示看過文章按了讚
    [Warrant]人有表達意見的權利
    [Backing]憲法第十一條規定:「人民有言論、講學、著作及出版之自由。」這四種自由
    [Qualifier]我認為網路的行為不違法
    [Rebuttal]除非他有留言並人身攻擊或者聲援行動
    [Claim]所以我認為網路是合法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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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2. [Data]網友為了表示看過文章按了讚
    [Warrant]不實指控可能犯法,按讚也一樣
    [Backing](誹謗罪)
    意圖散布於眾,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,為誹謗罪,處一
    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
    散布文字、圖畫犯前項之罪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千元以下
    罰金。
    對於所誹謗之事,能證明其為真實者,不罰。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
    關者,不在此限。
    [Qualifier]我認為網友的行為違法
    [Rebuttal]除非他有證據這不是真的
    [Claim]所以我認為網友違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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