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Data] 陳的宋姓妻子不滿的在部落格發文指小姑和妹婿是「瘋子」、「不是人」、「大便」而挨告[Warrant]非事實的誣告並不合法[Backing] 依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,:「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,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,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」[Qualifier]我認為宋女違法[Rebuttal]除非她沒有指出對象[Claim]所以我認為宋女違法
[Data] 陳的宋姓妻子不滿的在部落格發文指小姑和妹婿是「瘋子」、「不是人」、「大便」而挨告。[Warrant]非事實的指控可能犯罪[Backing] 依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,:「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,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,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」[Claim]我認為宋女違法
[Data] 陳的宋姓妻子不滿的在部落格發文指小姑和妹婿是「瘋子」、「不是人」、「大便」而挨告
回覆刪除[Warrant]非事實的誣告並不合法
[Backing] 依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,:「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,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,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」
[Qualifier]我認為宋女違法
[Rebuttal]除非她沒有指出對象
[Claim]所以我認為宋女違法
[Data] 陳的宋姓妻子不滿的在部落格發文指小姑和妹婿是「瘋子」、「不是人」、「大便」而挨告。
回覆刪除[Warrant]非事實的指控可能犯罪
[Backing] 依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,:「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,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,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」
[Claim]我認為宋女違法